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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新闻]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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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5 09: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黑龙江齐齐哈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第二条  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市局稽查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税务稽查选案层级,对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由市局稽查局集中确定随机抽查对象。
第三条  随机抽查对象
(一)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二)市局稽查局应当按照管理层级、稽查资源配置与纳税规模等标准,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稽查对象和非重点稽查对象。
(三)市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局重点稽查对象之外,按照本级确定重点稽查对象的要求,综合考虑纳税规模、所属行业、分布区域、稽查资源配置等因素,确定本级税务局重点稽查对象名录。
(四)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8、市局稽查局对随机选取的检查对象,按照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立案审批。
第四条  随机抽查方式
市局稽查局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遵循分级使用的原则,运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的方式选取检查对象。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第五条  随机抽查比例
(一)市局稽查局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1、市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2、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3、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二)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市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市局稽查局确定。
第六条  随机抽查成果的增值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
第七条  随机抽查成果的定期公开
市局稽查局在对外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定期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第二章  两库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建设和管理
(一)市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辖区内的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局重点稽查对象,并对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稽查对象进行标识。
(二)市局稽查局应当在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基础上,通过接收、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的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四)市局稽查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信息由市局稽查局采录,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联合采录。
(五)市局稽查局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更新辖区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和管理
(一)市局稽查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运用和管理本级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市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市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县(市)区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
(三)市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推荐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累计从事税务稽查工作2年以上,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2、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3、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市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1)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
(2)获得市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3)省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
(4)多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5)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包括以下四类:
①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职业资格、所在单位、所在岗位、职务、稽查工作年限、能级等次(主辅查)、证件号码等。
②专长信息:是指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税种、案件、其他特长等信息。一名执法检查人员可以同时具备一项或多项专长。
③业绩信息
(①)近三年检查的企业数量、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数量、重点税源企业数量及相应查补数额。
(②)工作考核考评结果、获得各类奖励情况等。
(③)上级评价信息:包括上级借调记录及借调期间工作评价等。
(④)其他业绩信息,如科研成果、各类竞赛荣誉等。
④状态信息
(①)个人当前在查案件数量。
(②)个人为税务总局、省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③)个人为各级税务领军人才、各类人才库成员的标记信息。
(④)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市局稽查局要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对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选派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二)对同一抽查对象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当前承担在查案件数量3起以上(含)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再列入随机选派人员范围。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方式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随机抽查,可以通过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随机选派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市局稽查局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要求
市局稽查局组织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必要时,可以从下级稽查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成员参加检查工作,原则上连续调用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情况特殊需延长调用时间,必须经市局主管领导批准,并且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国、地税联合开展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国税 地税联合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根据联合稽查工作计划,按照相关行业、区域、项目,随机选取共同管辖的检查对象,共同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开展联合稽查工作。
(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共同管辖的纳税人开展联合抽查,应当协商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履行各自执法程序,协作开展查处工作。?
(三)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与协作,定期交换、共享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
(小小赏金只为给深夜码字的楼主买杯咖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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